2018年至2020年6月,万某某在其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的家中,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提供技术支持,采取修改无线路由器的参数的方式,非法制作用于穿越官方防火墙登录境外网站的路由器,并利用“淘宝”网站向他人出售从中获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1310元。
经鉴定,万某某销售的两款无线路由器具有“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的功能。
天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检验结论,根据鉴定意见,万某某销售的两款无线路由器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2020年6月28日,万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万某某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万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310元。
法院认为,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万宗生主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万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万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1310元,上缴国库(已收缴)。三、机箱印有“powertrain”黑色台式电脑一台、华硕牌路由器一台、英特尔企业级路由器4千一台、华硕牌路由器四台、黑色路由器一台、黑色软路由器三台,依法予以没收。
经鉴定,万某某销售的两款无线路由器具有“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的功能。
天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检验结论,根据鉴定意见,万某某销售的两款无线路由器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2020年6月28日,万某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万某某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万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310元。
法院认为,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万宗生主动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万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万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1310元,上缴国库(已收缴)。三、机箱印有“powertrain”黑色台式电脑一台、华硕牌路由器一台、英特尔企业级路由器4千一台、华硕牌路由器四台、黑色路由器一台、黑色软路由器三台,依法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 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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