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彭某根据张某某(未到案)提供的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网址信息,决定从网上联系购买黑客攻击服务,对该公司进行网络攻击并敲诈勒索钱财。
自2018年12月19日17时开始,彭某雇佣的黑客多次以DDOS和CC的方式攻击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的阿里云服务器,导致服务器多次瘫痪。
2018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彭某、谢某以打电话、发短信和发微信的方式联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索要每月人民币3万元的“服务费”,否则将继续攻击该公司的服务器。
2019年1月16日,彭某、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谢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谢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谢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此前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但未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通过对被告人彭某、谢某的社会调查,二被告人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根据被告人彭某、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彭某、谢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彭某、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自2018年12月19日17时开始,彭某雇佣的黑客多次以DDOS和CC的方式攻击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的阿里云服务器,导致服务器多次瘫痪。
2018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彭某、谢某以打电话、发短信和发微信的方式联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索要每月人民币3万元的“服务费”,否则将继续攻击该公司的服务器。
2019年1月16日,彭某、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谢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谢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谢某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此前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但未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通过对被告人彭某、谢某的社会调查,二被告人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根据被告人彭某、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彭某、谢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彭某、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文章来源: 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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